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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-08-21

享有土地使用权并不等于抓着“金元宝”

 近日,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《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要求按照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、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要求,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政策,支持铁路建设,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。(人民网8月11日) ;q_w%  
  众所周知,土地归国家所有,土地只有使用权的转让,而没有所有权的转让。而此意见用“大白话”讲,大体意思是说,国务院将铁路轨道交通周边的土地的使用权划归为中国铁路总公司。再细说就是,铁路享有此土地带来的增值收入。 $%C4r!c  
  《意见》中进一步指出,铁路运输企业以自主开发、转让、租赁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现有建设用地。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,铁路运输企业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(入股)、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、控股公司、参股企业之间转让。用老百姓的话来讲,铁路部门不但可以出租土地、转让使用权、更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。也就是说可以不掏“半毛钱”,而以固定位置的土地使用权参股,并可依法分得、享有该股份公司的利润。 MOp|P8  
  《意见》出台,让人多少有些觉得,基本上就是手里抓着金元宝的感觉,无不欢喜。其实,铁路总公司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,并不等同于手里抓着“金元宝”,只有用好、管好才能真正受益。 O/!_90NM  
  首先,如果产生闲置就另当别论。假设手里的土地不进行开发、不租赁、不投资那就是块“荒地”,颗粒无收,甚至赔本。因为,做为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还要在法定年限内进行折旧摊销,摊销额形成成本后将减少利润。其次,如果不精通土地使用权的核算制度就会事与愿违。铁路与市场经济隔绝多年,与国内大型企业相比,现有的一些会计制度、政策掌握不清,这就要求铁路要先期进行学习与培训。熟悉土地使用权的入帐、折旧等的核算业务。最后,如果决策失败那么就是“亏大了”。是租赁还是自主开发,是入股还是转让,这都需要科学论证,而不是心血来潮的事。比如租赁,对方是否有能力如期支付租金,是否有违约先例。再如投资入股,我们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是否合理,该股份公司是否是可持续发展,该公司财务报表是否真实,该公司是否有盈利能力等等。必要时,铁路部门要聘请会计事务所等相关专家进行论证。 kr|O He  
  铁路周边土地使用权商机无限,但投资有风险是人人尽知的事。铁路部门在欢喜获得土地使用权、收益权的同时也需谨慎对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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